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2-24 点击数:

校政字201611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印发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招生办审查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因体检和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校规定的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执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门数不得少于四门、不得多于六门(含公共英语课,不含公共体育课)。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者补考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学院师生民主评议、学校学生处审核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应当通过上体育保健课,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教学及学籍管理等文件执行。

(一)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二)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升级条件者,学校给予留级处理;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学生本人可向学校申请降级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课程需本人申请和联系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承认。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分数或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制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具体按照教务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通过保送、推荐免试、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应予开除学籍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转学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从其它学校转入我校,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学生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学生处办理转入手续;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从我校转出,应当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校长同意,学校学生处办理转出手续,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转出;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校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制定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保证达到规定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二,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二次,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等由学生自理。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告知学校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及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在一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可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或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和在校生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校按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并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处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在学校管理的公寓住宿,应当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办法;特殊情况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高校后勤社会化生活园区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生活园区的有关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采取教育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它办学形式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学生违反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经学校2016929研究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11起试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11月修订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611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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