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外出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纪律,规范教职工外出报告程序,根据省、市、学校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凡是因公出差(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等)、私事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外出离开郑州,均要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外出离开郑州(因公还需履行正常的出差审批手续),需要向书记和院长书面请假,按要求撰写《我院教职工外出请假报告》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写清事由、时段,注明具体情况,并经书记和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学院中层正职干部外出,应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要向有关负责同志交代工作。学院各部门中层正副职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郑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并按程序履行完手续后方可外出。
第三条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者,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四条 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按上述程序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因公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按程序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五条 所有干部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第六条 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逾期不归、请假期间失去联系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按学校相关人事政策执行。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院
2021年4月28日